徵收方有了徵地批文 - 徵地行為是不是就一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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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徵收必有補償,徵地必有批文。在我國土地徵收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城市的發展也需要動用大量的土地,但徵收土地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很多時候咱們判斷徵地是否合法的最重要標準就是有無徵地批文。

徵收方有了徵地批文,徵地行為是不是就一定是合法的

那麼,有了徵地批文就可以説徵地是合法的嗎?這其中的門道並沒有那麼簡單。下面由拆遷律師團為大家做更深入分析。

有徵地批文就説明徵地是合法的嗎,話不能這麼説!

有了徵地批文,徵地項目就一定合法嗎?答案是不確定的——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徵收人注意。

情況一,徵地批文過期失效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據此,對於徵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徵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情況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

《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也就是説,被徵收人要看清徵地批文的徵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於規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為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情況三,“未批先佔”與“少批多佔”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此條即是對通常所説的“未批先佔”和“少批多佔”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這種“先上車後買票”的先斬後奏情形仍較為多見,故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徵地面積與實際的徵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

情況四,需警惕“以租代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着用地單位並沒有實際辦理徵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

另一個被徵收人普遍關心的問題是,徵地批文如何才能看到呢?是否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徵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有變化的要表述變化前後情況);

3. 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

5. 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據此,徵地批文是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如果農民朋友們看不到,就説明徵收方存在程序違法的可能。

以上就是拆遷律師團對於徵地批文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並不是説有徵地批文土地徵收就一定合法的。有了徵地批准只是可以徵收土地,但在徵地的過程中也要遵守相應法律規定、按流程來徵收,才合法有效。

如果您遭遇了徵地不合法的行為或者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建議您要警惕起來,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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