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能亂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均規定“司法強拆”為徵收活動進行到後期行政機關對涉案房屋強制執行的合法方式。

司法強拆能亂拆嗎?

簡言之,只要徵收中涉及拆除合法房屋,就只有司法強拆這一條路可走,行政強拆早已成為了歷史。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由法院主導的司法強拆,是否就可以“隨便拆”呢?倘若這其中發生了侵害被徵收人權益的情形,被徵收人又能有何種法律救濟途徑呢?

【舉案:行政機關實際執行的司法強拆】

被徵收人的房屋位於浙江省某地。

徵收項目啟動後,當地縣國土部門已經對其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後法院作出了非訴執行裁定,被徵收人的房屋被縣國土部門組織強拆。

代理律師認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就此提起了行政訴訟,然而法院卻以強拆行為系“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繼續,不是行政行為”等理由作出裁定,駁回了被徵收人的起訴。

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兒呢?法院的上述裁定理由是否成立呢?我們首先要了解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是總原則,以體現“裁執分離”的改革方向。

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執行的裁定時,可以同時載明由相關政府組織實施……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的非訴執行裁定作出後,應是法院派人進行執行,也就是強拆。

但實踐中卻應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提起非訴執行的行政機關來實施強拆行為。

司法強拆,行政執行,是目前的法律實踐現狀。

【司法強拆不應成為法外之地】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指出,涉案裁定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律師結合其代理此類案件的實踐經驗,提出瞭如下觀點:

其一,本案中縣國土部門的強拆行為,從內容上看是對其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執行,因此其本身應屬於行政行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見,最後的執行行為是基於責令交地決定而作出的。

其二,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屬於“程序審查”而非“實體審查”,即涉案強拆行為從實體層面看仍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連續動作,而非法院在裁定書中所認為的司法行為的繼續。

其三,根據以往的案例,就司法強拆階段的行政機關代為強拆行為完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訴其執行行為違法。

律師最後指出的是,關於非訴執行中的行政機關強拆行為的法律性質,學術理論界尚存爭議。

確有部分專家學者認為,本案中的強拆行為不屬於《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而是法院司法行為的繼續、替代。

但從實務的角度出發,對此過程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被執行人一定要有救濟途徑,而訴強拆行為違法仍是一個被實踐證明完全可行的方式。

實踐中通過司法解釋得以產生的“裁執分離”原則,仍存在在“分離”中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一旦行政機關依據法院的非訴執行裁定所實施的強拆行為出現違法時,被執行人究竟找誰,這一問題應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而不應長期處於無規定的真空、模糊狀態。

但至少在目前,起訴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是沒有問題的,司法強拆,確實不能胡亂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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