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中也有“司法強拆” - 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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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徵收農村土地的,就需要對被徵收人進行經濟補償,而徵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那麼農村徵地拆遷中的“司法強拆”是怎樣的?下面由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農村徵地拆遷中也有“司法強拆”,您知道嗎?

所謂集體土地上的“司法強拆”其實是責令交出土地的強制程序,同樣是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同樣會帶來強拆或者強徵。

一、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

上文提到目前集體土地徵收還沒有專門的全國性法律調整,那麼它規定在什麼地方呢?答案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作出決定的主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三、作出決定的前提

徵收方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要從兩個方面來看:

第一,被徵收拆遷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行為;

第二,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滿足法定條件。

對於第二點展開來講就是要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顧名思義必須存在由省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徵地批文。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合法的徵地拆遷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發佈徵地公告、

(2)徵詢村民意見、

(3)實地調查與登記、

(4)一書四方案、

(5)張貼徵地公告、

(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7)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8)土地補償登記、

(9)實施徵地補償與交付土地。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其實就是被徵收拆遷人實施的阻撓徵收方依法進行徵地的行為,比如現實中的一些“釘子户”。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決定的強制執行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一樣,並不是一作出就可以拿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得經過一個期間。

這個期間就是被徵地拆遷人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的法定期限,即自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日起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如若該等期限屆滿後被拆遷徵收人既不尋求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又不自行主動地交出土地,就要面臨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司法強制。

以上知識就是拆遷律師團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所謂集體土地上的“司法強拆”其實是責令交出土地的強制程序,同樣是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同樣會帶來強拆或者強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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