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協議已經簽完幾年了,還沒得到安置,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補償協議已經簽完幾年了,還沒得到安置,該怎麼辦?

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着自家的房子上寫個拆字”,雖然拆遷能夠給被徵收人一大筆可觀的補償,但是在實踐中,拆遷而引發的問題也此起彼伏的出現。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過咱們被徵收人在簽署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避免出現徵收方坑咱們的情況出現。

雖然我一直提醒咱們廣大被徵收人,但還是有人不幸中招了,今天我就結合李四的案子,為咱們被徵收人再一次進行解讀。

一、基本案情概要

當事人李四是某街道的住户,在2012年2月份的時候,當地行政機關發佈《棚户區改造計劃》,但遲遲沒有與被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們簽署補償協議。

2012年4月份,漸漸,有被徵收人收到了徵收方下發的一份《驗收房屋合格的單子》,當事人李四也收到了這份《驗收單》,但是在收到這份《驗收單》後,徵收方同時派人將其房子的門窗卸下,並採取斷水斷電等行為,但是徵收方的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拆遷補償款將在5、6月份時進行統一打款,這一段時間內,由當事人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就這樣,李四在外自行租房已經居住到了2018年,在此期間,李四也多次找到徵收方諮詢拆遷補償款的事項,但是徵收方每次給出的回覆都不同。

忍無可忍的李四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2019年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徵收方履行其職責,對其進行安置補償。

二、法院判決

在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期間,徵收方認為李四的起訴期限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時效,另外,不履行職責應當先向當地行政機關提起拆遷補償申請,只有李四不滿意行政機關的答覆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人民法院沒有采納徵收方的理由,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也就是説,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訴訟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的6個月內提出,但是在本案中,徵收方在徵收房屋後,一直未給付李四相應的拆遷補償款,所以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狀態應當認定是一直持續的,所以李四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

另外,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説,李四無需先提起拆遷補償申請,不滿意行政機關的答覆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個月內對被徵收人李四進行安置。

三、律師提醒

結合本案來看,咱們被徵收人在簽署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對補償協議中的違約責任進行查看,如果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話,應主張違約責任,如約定違約責任的話,則應當注意拆遷安置的最後時效。

這裏需要提醒咱們廣大被徵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對徵收方以及被徵收人都是有約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變補償協議。

如果徵收方不履行補償協議,咱們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