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被拆 - 徵收方卻把拆遷款給了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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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平的房子被拆了,徵收方卻説房子是村委會的,所以把拆遷款交給了村委會?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即明律師就帶大家一起看一下,下面的這個案例。

祖宅被拆,徵收方卻把拆遷款給了村委會?

小朱的父親老朱(2000年去世)原在村有一處宅基地,地上有瓦房三間;1996年4月10日,村裏需要對老朱的老宅統一徵用復耕,由小朱出面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由村委會集體所有的“平房三間”包括“地皮”與老朱的老宅進行了調換,該協議明確記載了該“平房三間”的面積等事項;2013年,徵收方對村組織實施合村並城項目,徵收方與村委會制定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老朱“平房三間”因該項目於當時被統一拆除,可能是拆遷時徵收方沒有調查清楚,認為“平房三間”依然歸村委會所有,所以徵收方不僅沒有與老朱的繼承人簽訂有關安置補償協議,還將拆遷補償款交給了村委會。

小朱自然是不能接受了,自家的房子被拆了錢還給了別人。於是小朱通過信訪途徑向徵收方等部門反映涉案拆遷補償問題,但徵收方給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是讓小朱自己去找村委會要徵收補償金。意思就是錢給了村委會,你自己找村委會去,別找我們。可當小朱找村委會要錢時,村委會卻説自己並不是拆遷安置補償的主體,不具有向小朱進行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村委會也不給,這可怎麼辦呢,事情僵在了這裏,錢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呢。

在諮詢了專業律師的意見後,小朱決定尋求司法的幫助,於是將徵收方列為被告,村委會列為第三人,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該村的合村並城項目,徵收方作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負有與被拆遷人訂立並履行相應安置補償協議、指導第三人協助辦理有關補償安置事宜、給予被拆遷人相應行政補償的法定職責。

“平房三間”當時因合村並城項目被統一拆除,徵收方事後雖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有關信訪處理意見和溝通工作,但至今沒有與老朱的繼承人簽訂有關安置補償協議,致使相應行政補償問題拖延至今,徵收方應當繼續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依法簽訂相應的安置補償協議,或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補償決定。

最終,法院判決徵收方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針對涉案“平房三間”的行政補償事宜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依法簽訂相應的安置補償協議,或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補償決定。

即明律師在文章的最後,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糾紛時,一定要儘快尋找專業人員的介入,才能保證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很多被拆遷人自己到處奔波、信訪,結果卻一無所獲,到最終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卻發現早已過了起訴期限,導致維權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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