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以村委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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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以村委會為被告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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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截留拆遷補償款怎麼辦

《物權法》規定,土地補償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對於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也可以委託代表進行。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將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務檔案。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當然也有其他情況,比如村委會會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而扣發一部分費用。

但是,村民會議作出分配決議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如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這些法定程序的設計有利於保證農民對涉及自身權益的事情上能夠有充分的自主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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