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徵地拆遷的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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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會是徵地拆遷的主體嗎?

村委會是徵地拆遷的主體嗎?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委員並不是土地徵收拆遷的主體,土地徵收拆遷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一般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用

執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3、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徵地拆遷行為,應當由國家的相關行政機關與村委會共同做好工作,特別是對於徵地政策的宣傳和村民人員的溝通協調工作,村委會應當盡力做好工作,配合相關行政機關對徵地工作進行處理,如果存在異議的,可以訴訟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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