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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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怎麼辦

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徵收人的救濟途徑。

第一,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徵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強行徵地怎麼辦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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