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 另一方只能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基本案情:自己的房屋遇徵收前夫簽字算數嗎?】

夫妻一方私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另一方只能認嗎?

2004年,北京的王女士與丈夫從單位分到了朝陽區的房屋兩間,產權登記在王女士丈夫的名下。

2008年,王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約定上述房屋一人一間,但是沒有及時變更產權登記。

2013年,朝陽區某拆遷項目啟動,王女士和前夫的上述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

因對補償不滿意,王女士一直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2013年1月,徵收方突然宣稱王女士居住的房屋已經被簽訂了《拆遷貨幣補償協議》。

同月,徵收方便組織人員拆除了王女士的上述房屋。

之後,王女士得知,是前夫私下裏與拆遷單位簽訂了協議,擅自處分了王女士那間房屋。

無奈之下,王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和閆會東律師商量解決策略。

法律分析:確認協議無效沒商量】

在明律師接到本案後,梳理了本案的法律關係,制定了相應的維權方案。

其中第一步就是起訴確認王女士前夫簽訂的這份《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無效。

馬麗芬律師和閆會東律師分析認為,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和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雙方的共同共有財產。

王女士前夫作為共有權人之一,在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與土儲朝陽分中心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事後又未得到其他共有權人的追認,故其前夫與土儲朝陽分中心簽訂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應當無效。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涉案補償協議無效,王女士的依法維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明律師要向廣大被徵收人強調的是,其一,不是所有無權處分的合同都可以被確認無效。

本案致勝的關鍵在於,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女士事先對此知情。

王女士也沒有在事後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案件審理過程相對來説十分複雜,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在庭上的發言均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我們除了要正確的適用法律以外,還要運用相應的訴訟策略,以達到我們預期的效果;其二,徵收拆遷的案件大多不是一個兩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的。

大家切記不可以為了訴訟而訴訟。

案子取得勝利不代表您的拆遷補償問題就可以解決。

案子敗訴也不代表您的案子就沒有其他解決辦法。

要學會綜合運用各種程序,最終達到解決糾紛獲取補償安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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