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應該計算幾個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應該計算幾個月?

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應該計算幾個月?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承租人拆遷補償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1、在一些承租人拆遷補償糾紛案裏面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2、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因為拆遷開始之後,出租方一般會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租金問題到拆遷補償款下來之後一併結算,這種情況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給承租方大額的拆遷安置補償,小額的租金問題就顯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還有租賃合同的存在。在最後雙方對於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出租方就會以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為往往是口頭約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往往在訴訟過程當中陷於被動。

3、承租人拆遷補償糾紛案中由於拆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租方會認為,國家拆遷或者徵地,已經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4、擅自轉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依據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後,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綜上所述,對於商鋪拆遷停產停業損失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的計算方式,都會由省區直轄市按照商鋪拆遷前的效益損失等因素來進行制定,但是最好商鋪能夠提交相應的協議合同約定等,才能夠申請到對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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