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商鋪經營 - 商鋪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應該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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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承租商鋪經營,商鋪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應該給誰?

承租人承租商鋪經營,商鋪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應該給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的規定,租賃的商鋪面臨拆遷的,停產會停業的損失應該由徵收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徵收當事人就停產停業損失協商不成如何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4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就目前全國的徵收補償情況看,徵收當事人能就停產停業損失達成協議的情況並不普遍,很多被徵收人及承租人不配合協商,不提供經營方面相應的證據材料、迴避談話,使得無法與其進行協商。按照《徵收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應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內容,但是關於停產停業的損失又往往達不成協議,最終還是需要通過評估來解決。同時,評估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那麼若給予徵收當事人過長時間進行協商,必然會拖延徵收的進度。針對目前這種久談不下的情況,徵收實施單位唯一能做到的就是,製作一個被徵收人拒絕簽字的《協商談話筆錄》,該談話筆錄能否成為協商不成從而啟動評估程序的主要證據也存在爭議。

在房屋進行拆遷時,拆遷方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對於停產停業損失也會進行相應的補償,補償一般都是合理的,若是不滿意可以不在合約上簽字,遇到麻煩也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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