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簽收徵收文件 - 你也不能避免房屋強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想當然的認為,當自己對補償安置條件不滿時,只要拒絕接收拆遷方送來的各種文件,拆遷項目就無法推進下去,自己的房屋也就不會被合法強拆。

拒絕簽收徵收文件,你也不能避免房屋強拆

徵收方若在此情形下強行推進拆遷進程,就屬於違法拆遷行為。

那麼,事實果真是如此嗎?拒收徵收方送來的各種文件,對於徵收維權而言真的是管用的辦法嗎?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簡明扼要的闡述這一問題……

問題結論:拒絕簽收,不能有效避免強拆推進

我們以直接影響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例來做説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這裏並沒有提及徵收補償決定該如何送達。

通常而言,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送達法律文件,要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民事法律文書的程序進行。

最基本的送達方式,就是直接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那麼,如果被徵收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徵收方是否就沒招了呢?當然不會。

《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此時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據此,在被徵收人拒絕接收文件的情況下,徵收方的上門人員至少有兩種選擇都可以把文件合法的送達給被徵收人:一是從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被徵收人的工作單位叫來與徵收項目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由見證人代為簽字或蓋章;二是連人都不用叫,直接拍照、錄像記錄被徵收人拒絕接收的送達過程,之後直接將文件留置。

這兩種做法,都是合法的留置送達。

被徵收人即使拒絕接收,徵收補償決定仍能正常發揮法律效力,逾期不救濟照樣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再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2條規定,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説明。

也就是説,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同樣會招來類似於“留置送達”的程序,見證人一來就代替你進行這一步驟了。

《辦法》第17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實踐中,一般是房屋徵收部門通過電話告知被徵收人上門領取,不來人就依法進行送達,也就回到了上面介紹的程序中。

在明拆遷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綜合上述分析可知,拒絕接收法律文件並不會阻礙徵地拆遷項目的實際推進,該拆你照樣還是會拆。

這裏有兩點需要大家明晰:

一是拒絕簽收文件本身並不是有效的維權,更不是有法律意義的表達對補償安置不滿的方式。

被徵收人在拒絕簽收的同時一定要有所行動,比如對有關文件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這才是有效的維權舉措;

二是對於有目的的拒絕簽收,是要堅決貫徹執行的,不可打折扣。

譬如有些文書法院致電要求你去取,而你一定要要求它進行郵寄,這是維權策略,一定要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切不可一根筋的跑去積極領取,那會給整個維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當然還有第三,在對補償數額、條件不滿意的情況下,一定不可以輕易籤補償安置協議。

否則維權就基本結束了。

籤與不籤,收與不收,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後再做定奪是最保險的,但是前提是自己心裏一定要有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