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時 - 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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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時,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房屋徵收時,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1.房屋徵收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房屋的,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還應當及時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一般應當包括: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和期限;其他事項。

房屋徵收決定應當進行公告,如果徵收方沒有依法進行公告,被徵收人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如果徵收方進行了公告,被徵收人一定要仔細閲讀公告內容。如發現自己的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政府徵收目的違法、作出徵收決定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都是可以拒絕籤補償協議的,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權。

2.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徵收目的;2.徵收範圍;3.徵收補償方式;4.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5.補助及獎勵費標準;6.徵收補償資金;7徵收實施步驟;8.徵收實施單位;9.簽約期限;10.其他事項。如果徵收方沒有將徵收補償方案依法進行公告,也未徵求公眾意見,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權。

3.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評估機構作出房屋徵收評估報告後應當及時送達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收到評估報告後,如果不滿意評估結果可以依法維權。如果徵收人沒有依法將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徵收人,即剝奪了被徵收人救濟的權利,所以,徵收方據此評估報告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合法,被徵收可以依法維權。

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該告知被徵收人救濟的權利,即:複議期限為60日,訴訟期限為6個月。如果徵收方沒有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送達給被徵收人,剝奪了被徵收人救濟的權利,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在徵收的時候,徵收者就必須要出示合法的證件還有補償的方案這樣才能對土地進行徵收,而被徵收者也一定要看清楚,查清楚所徵收文件的真假,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也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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