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約定好的過渡費 - 徵收方竟然説不給就不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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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為了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進行農村基礎設施的完善。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問題也隨之而來。鄭州市的張先生的房子被徵收後,與政府約定了半年一支付的過渡費,政府在支付了第一筆之後便不再支付了,多次協商無果後,張先生一紙訴狀將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約定好的過渡費,徵收方竟然説不給就不給了

過渡費給了一部分後,餘下的款也沒了着落,拆遷協議原件也被收走

張先生是涉案宅基地登記的户主,並持有宅基地使用證。2016年10月9日,鄭州政府將張先生宅基地規劃進拆遷區。2016年10月30日張先生就涉案宅基地和附着物的安置補償問題在拆遷方提供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上簽字。

該協議載明:過渡費自2016年10月30日起計算到安置房交房之日止,每半年發放一次。

隨後拆遷指揮部將該協議收回,也未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拆遷指揮部在向張先生支付了第一期六個月過渡費後,便沒有再繼續履行該協議。

拆遷方認為,拆遷辦並沒有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上簽字或蓋章,依法該份協議並不生效。

單方面簽字的拆遷協議有效嗎?徵收方是否有權變更或撤銷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來説,合同無效主要有4種情況:(1)簽訂合同的拆遷人不具備徵收資格;(2)被拆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3)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並且沒有得到被拆遷人的追認(4)拆遷安置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首先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僅有張先生一人簽字,但鄭州政府成立的拆遷改造項目指揮部已實際履行了涉案協議的部分內容,向張先生支付了一期過渡費,張先生亦接受了該項費用,並依約向指揮部交付了空房,説明雙方對協議的內容存在着共識,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涉案協議成立。

其次案涉協議已對補償、安置、搬遷、過渡費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涉案協議有效並依法受法律保護。涉案協議尚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鄭州政府應當依約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因此,就本案而言,張先生與拆遷指揮部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是有效的,拆遷指揮部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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