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協議就賴在你家中不走怎麼辦 - 在明律師告訴你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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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諸多的徵地拆遷行政訴訟中,為調取對己方有利證據,推動其他訴訟案件的啟動與進展,被徵收人起訴公安機關未依法履行接處警法定職責的案件必不可少,也至關重要。

不籤協議就賴在你家中不走怎麼辦?在明律師告訴你應對之策

但從現實司法裁判來看,被徵收人起訴公安的基本都是敗訴,法院總能為公安在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方面找到“有利的證據”證明公安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職責。

面對徵地拆遷中公安部門的不予保護,很多被徵收人雖然多次報警求助,最終也是無濟於事。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宋曉峯、劉博韜和張琨接受了江蘇省如皋市陳先生的委託後,在委託人及家人人身安全被拆遷方非法限制的緊急情況下,指導委託人家人撥打110多次進行報警並錄音保留證據。

如皋市公安在接到委託人家人報警後,雖出警到委託人家中,但對於拆遷方人員非法限制委託人及家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並未採取任何阻止措施,未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託人進行解救。

三位律師認為,如皋市公安並未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未能正確履行接處警義務,構成行政不作為。

在律師的努力與指導下,委託人向當地如皋市公安寄發書面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書》,向當地公安再次尋求救助。

律師也於委託人被非法限制的第二天即向如皋市人民政府寄發了《律師聯絡函》,向當地政府如實反映委託人被違法逼籤的狀況。

通過律師的不懈努力和委託人家人的積極配合,委託人被拆遷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困境解除。

面對委託人徵地拆遷中當地公安不作為的難題,在委託人人身自由得以恢復的第一時間,辦案律師即啟動了起訴江蘇省如皋市公安不履行接處警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

在庭審過程中,辦案律師提出被告如皋市公安是否正確履行了職責,應從其有無按照法律規定接警、處警以及接、處警過程中對警情的判斷、處置是否恰當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枱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被告出警民警雖出警,但處警過程中對警情的判斷、處置並不恰當。

辦案律師提出被告出警民警首先未能考慮到警情發生時間是夜晚休息睡眠時間,發生地點是在委託人家中,拆遷人員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嫌疑;其次未能考慮到拆遷人員與委託人商談搬遷事宜的行為不具有強制性,在委託人明確表示拒絕協商的情況下仍24小時強制性滯留委託人家中已嚴重影響委託人及家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被告應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勸離拆遷人員,恢復委託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

但被告並未做拆遷人員的勸離工作,也未採取任何解救措施,反而告知委託人其無權處理,讓委託人向相關單位反映或起訴。

被告的處警行為顯然不合法。

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辦案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被告江蘇省如皋市公安未依法履行處警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委託人起訴公安案大獲全勝,辦案律師也在庭審過程中從被告如皋市公安的答辯及提交的證據中提取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材料,為委託人下一步的依法維權做了強有力的鋪墊。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老百姓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與難題,包括取證困難、當地公安“包庇”拆遷人員的違法逼籤行為等。

面對這些難題,一是要有足夠的心理、精神層面的準備,不要被挫折、困難所輕易嚇倒而選擇妥協、放棄;二是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通過法律途徑利用法律武器削減打壓違法徵收方的囂張氣焰,為自己的協商談判贏得時間和空間。

類似的“賴在被徵收人家中不走”的近乎流氓、無賴的逼籤行徑,在明律師將與廣大被徵收人一起與之鬥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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