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遷律師 - 什麼?你那裏又被強拆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對於廣大被拆遷人而言,“強拆”這個詞無疑是徵地拆遷領域所有可能涉及的詞語中最讓他們敏感、焦慮甚至是恐懼的,非親身經歷過的人所不能理解和體會。

在明拆遷律師:什麼?你那裏又被強拆了?!

如今我們知道,所謂的“強拆”,除去司法強拆和行政機關拆違建之外,絕大部分都是不合法的。

那麼問題就來了:明明是確定性違法的事情,又為何會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呢?廣大被拆遷人作為受害者,又能從對原因的分析中收穫哪些啟迪呢?

對此,在明拆遷律師指出,首先需要承認的一點是,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強拆,都是違法的。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其一,在違建拆除領域,政府出於各種因素的掣肘、牽制而往往進展緩慢,對於擺在明面上的徹頭徹尾的違建,長期拆不掉成為了客觀事實;反倒是對於那些“以拆違代拆遷”的情形,由於拆遷本身藴含的巨大暴利,往往拆得非常迅猛。

這一“頭朝下,腳朝上”的畸形狀態致使很多拆違行為歸根到底都是違法強拆性質;

其二,在完全是徵收項目的情形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合法強拆的唯一方式。

但這一步驟的啟動是需要大量完備的前置程序作為基礎條件的,在實踐中這需要經歷漫長的第一段期限。

而這往往是着急用地的徵收方所不能承受的。

因此,徵收方出於實際的需要,往往在一番博弈之後選擇鋌而走險,“先拆完了再説”,從而形成了違法暴力強拆;

其三,就強拆行為本身而言,徵收方也往往存在各種漏洞、過錯,隨意毀壞室內物品,清場不徹底造成損失擴大,原本要拆張家結果拆成李家的“誤拆”等情形頻頻出現。

這也很容易導致其強拆行為在事後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並承擔國家賠償法律責任;

其四,強拆的違法成本低廉,其可能“收益”明顯更大,因而促使一些徵收方的膽子越來越大,強拆變得肆無忌憚起來。

眾所周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是有限的,很多都不賠。

即使賠,其賠償數額也很難趕上被拆遷人本能依法取得的徵收補償。

且由於被拆遷人舉證能力弱的先天缺陷,這一差距還可能被放大。

那麼,被拆遷人究竟該怎麼做才能儘量避免違法強拆的厄運降臨到自己頭上呢?在明拆遷律師在這裏提供3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其一,如果對補償安置不滿,維權一定要趁早、再趁早。

很多被拆遷人習慣於問我們,究竟何時啟動法律程序、聘請拆遷律師代理為好?我們的答案是一貫的、明確的:越早越好。

一旦強拆臨近,推土機開到您的家門口,再啟動什麼程序就都來不及了,唯一有用的便只剩下撥打110報警。

只要徵收項目啟動,被拆遷人通過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或與徵收人員的溝通了解到具體補償條件後對此不能接受,那麼這就是考慮法律維權的最佳時機。

越往後走,隨着徵收方一個又一個文件的下達,口袋就會層層收緊,留給被拆遷人騰挪運作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

及早擺出依法維權的決心和架勢來,本身就是對徵收方的一個震懾。

出於對國家法律的畏懼,徵收方對於這樣的被拆遷人可能會採取截然不同的態度和應對方法,而不會輕易選擇違法強拆的道路。

其二,在維權中要時刻注意對節奏、火候的把握,保留協商、溝通解決問題的機會。

有時被徵收人會走另一個極端:過於強勢、堅決,擺出一副試圖通過法律程序“抗衡”到底的態度,這是有可能激怒徵收方的。

一旦徵收方認為在其所能接受的範圍內再怎麼協商也不會有結果,而項目用地又着急,那麼強拆發生的概率依然會很高。

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確,走程序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在於通過搭建的協商平台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而絕不是阻止建設項目的正常推進。

實踐中一些被拆遷人原本擁有大好的簽約機會,但由於各種不理智的因素而一再提升自己的補償訴求,最終導致了強拆的發生,這是比較遺憾的。

訴求要合理,節奏要適當,強拆才有可能得以避免。

其三,要確保維權步驟的精準度和整體性,做到一步一步有效維權,逐步消除徵收方實施違法強拆的鋒芒。

如今知道走法律程序的人越來越多,但能真正把程序走好、走對的人卻並不多。

一旦你走得不對,那麼徵收方的法律顧問也不是吃素的。

暴露了自己的實力弱點,即使走了程序,也仍然會難免強拆的降臨。

譬如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哪些內容才是對你的維權有用的?提多少份申請合適?再比如對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報告的複核、專家委員會鑑定等救濟權利的行使是否及時、全面?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方式,譬如説提請對評估報告存在的違法點進行查處等可供調動?這就需要被拆遷人有一個分析、抉擇的能力了。

只有切中要害的維權程序,才能起到有效阻滯違法強拆的作用,並最終令徵收方徹底放棄這樣的念頭。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強調的是,強拆只是結果,引發其的過程、原因是複雜的。

只有把前面的每一步都做好,才能儘量降低不幸後果發生的概率。

徵收維權的意義,在於把前面的這些做好,而不在於被強拆之後的無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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