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住改非這一類房屋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在認定“住改非”時,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衞生許可證等。上述證件通常能直觀地反映出生產經營主體和地點,可以直接認定房屋的實際用途。此處應注意:當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經營地為準。
第二、完税憑證。通常而言,生產經營與納税相伴隨,有完税憑證(免税單位應當提供免税證明)可以説明有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着生產經營活動的住房當然屬於“住改非”。
第三、租賃手續。對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賃協議、開出的發票類票據、納税憑證等。
第四、房屋實際使用現狀。有些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相關證照,但確實用作了辦公或生產經營;而有的房屋,儘管證照登記地就在該房屋內,卻沒有在此辦公或生產經營。前者應視同“住改非”,後者則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經營時間。實踐中由於商用房的補償普遍高於住宅的補償,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況下,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有些被徵收人臨時將住宅改作生產經營,此類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住改非這一類房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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