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承租公房動遷中 - “他處有房”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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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承租公房動遷中,“他處有房”如何認定?
上海市,承租公房動遷中。承租人簽好徵收補償協議後,需要對同住人進行安置和分配。此時,就涉及到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按照規定,雖然落有常住户口,但是”他處有房“是要被排除同住人資格的。也就是説,不能參與分配。這時”他處有房“就非常重要。這裏的”他處有房“是指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而不是指商品房。只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才屬於”他處有房“。
法律依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所得的歸屬和安置義務)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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