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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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之前的區別如下: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以實現。
5、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和質權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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