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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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質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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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質權和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綜上所述,雖然説質權和留置權都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但是兩者在成立條件、佔有條件和權利實現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動產設立質權後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有優先求償權。所以説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這一説法是肯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償還債務義務時,債權人要合理利用留置權來保護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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