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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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或者民事活動中,大家會經常接觸到諸如留置權,質權等的一些權利。大家在初看留置權與質權時,感覺兩種權力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但小編要告訴大家它們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下面請看由小編蒐集的關於留置權和質權的共性的資料。

留置權和質權的共性

一、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種擔保形式。留置權設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平原則,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物權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經對留置權做了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擔保法則專設“留置”一章,共七條。其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也分別規定了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

二、質權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三、留置權和質權的共性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通過全文大家瞭解到留置權與質權雖然在名字上是截然不同的,但它們有一定的共同點那就是都同屬於擔保物權。這就是留置權和質權的共性擔保物權則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是確保債權的實現而人為設定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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