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競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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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種違法行為同時觸發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法律規範時就會發生所謂的競合情況,此時便需要判斷那種在前,那種在後。那麼在實際的社會活動中,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競合如何處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競合如何處理?

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競合如何處理?

由於留置權與質權都是以佔有標的物為其存續要件的,留置權得因佔有的喪失而消滅,質權在佔有喪失而又不能回覆時也消滅。但因佔有不以直接佔有為限,因此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發生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就其發生而言,有以下兩種情況:

1、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質權。

留置權人以其佔有的留置物再設定質權的,如經所有人同意,質權成立;如未經所有人同意,則其設定行為應為無效,但因留置權與質權均以佔有為公示原則,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則取得質權。在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留置權與質權競合,後設定的質權效力應優先於留置權。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標的物為質權人實際直接佔有,而留置權人僅為間接佔有人。但如果在留置期間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則因留置權成立在前,質權成立在後,留置權的效力應當優先於質權。

2、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

在質物由質權人佔有期間,質權人將質物交由第三人直接佔有,而自己間接佔有時,第三人得基於留置權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權。例如,質權人將質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得於具備留置權條件下取得留置權。於此情形下,因質權人的質權並不消滅,發生留置權與質權的竟合,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質權。因為留置權是擔保基於維護或者保存標的物的價值的行為而發生的債權,並且標的物由留置權人直接佔有,質權人僅為間接佔有人。

所謂法律上的競合,分為也稱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衝突的現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綜上所述,在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競合的時候,大家需要分兩種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分析它們的優先順序,其一是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質權:其二是,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當理清了兩者的先後順序,再針對案情進行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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