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築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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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違章建築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

農村違章建築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當事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説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在實踐中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只要在兩年內沒有被查處,都不能輕易的認定為違章建築,在拆遷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農村三種違建可不拆

1、農村有很多房子,在以前是符合規定的,但不符合現在的新標準,這一類的房子不需要拆除。

2、農村的老人去世後,他的子女是可以合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這種情況造成的一户多個宅基地是可以不拆的。

3、農民擁有多個宅基地,但所有的面積加起來在標準範圍內,這些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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