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人法人辦理轉讓手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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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土地使用權人多少有些瞭解,但是關於土地使用權人法人的相關知識就比較陌生了。土地使用權人法人有其獨特的特點和權利。土地使用權證的名字是誰,關係到以後土地及附屬權益的歸屬,土地使用權人對該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時要一些特別注意事項,跟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土地使用權人法人辦理轉讓手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人法人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土地使用權人法人即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法人。

二、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三、法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注意的幾大問題

(1)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依各國通例,轉讓方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後,才能轉讓其權利。中國法律亦嚴厲禁止炒買炒賣土地的合同。

(2)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繫,做出調整。中國法律規定,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易中有先買權。國家的優先購買權為一項法定權利,不依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也不能以約定加以剝奪。這項權利適用於一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買賣。

(3)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4)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5)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抵押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依出售、交換、贈與、繼承方式),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租賃權,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主張租賃權。同時,承租人還有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享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具有在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小編認為,土地使用權人法人作為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仍需着力於公共利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工程等等。在辦理相關轉讓手續時,謹慎簽字,尤其要注意合同內容的仔細審核和上述風險防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登記手續,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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