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土地使用權自從被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同意公民能夠自由轉讓之後就出現了大量因為合同原因而造成的糾紛,這也時由於使用權轉讓時所涉及到的許多法律細節被合同雙方所忽略而直到爭議出現時才被發現,下面一起來看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權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國 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佈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 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如 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 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相信那些簽訂轉讓合同的公民都能夠對細節上的事項引起絕對的重視,只有在合同擬定時就將所有的爭議可能性降低就不會再事後出現複雜且難以解決的糾紛。總之,土地方面的權利轉讓非常複雜,建議讓律師幫助擬定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