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合同還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土地在我國是不歸個人所有的,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和單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就顯得很重要了,只有擁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合法的使用該片土地。那麼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還可以使用該片土地嗎,合同是否有效就值得商討了。

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合同還有效嗎

一、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案例

2001年4月30日,灣頭實業總公司與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一份,約定灣頭公司將坐落於十環路以西的一片3.97畝土地租賃給張某,租賃期30年,租金總額111160元,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付清租金。

協議簽訂後,張某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於同年10月5日與青島銀河儀表廠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將該土地轉給了儀表廠,並重新對土地進行了測量,實測面積為5畝。合同約定,上述土地租賃期限為30年,租金共計29.8萬元。合同簽訂之日儀表廠支付租金10萬元,其餘租金於5個月內付清。張某保證協助辦理所需的合理合法手續,保障水、電、電話、道路所需。儀表廠承諾建築房屋一般為三層以內。上述兩份合同均未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雙方合作出現分歧銀河儀表廠於 2001年12月13日支付張某租賃費

18.9元,張某給儀表廠開具租賃費發票兩份。張某又於同日開具金額分別為9萬元和3.1萬元的租賃費發票兩張,該兩張發票儀表廠未付款。張某於同日以31萬元為計税金額交納營業税等各項租金17050元。儀表廠稱雙方於2001年12月18日簽訂附加協議一份,協議稱張某正在辦理土地證,約定張某辦理的土地證在租賃期內由儀表廠持有,張某需無償協助儀表廠協調關係、辦理手續和應對各種事宜,為補償上述工作,儀表廠同意在原

29.8萬元租賃費基礎上增加租賃費1.2萬元,並約定其他條款按原協議執行。對於儀表廠提交的複印件佐證,張某不予質證,稱1.2萬元為儀表廠應交的税金,也未提交相關證據。

儀表廠還稱,張某曾經口頭承諾相關手續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而張某至今未辦理上述手續。張某對此予以否認;另根據李滄區政府文件精神及灣頭村的規劃,該土地系在李滄區北部工業園的土地,可以用於工業建設,提交青島市李滄區政府文件一份及灣頭公司宣傳冊一份予以證明。張某稱其於2001年5、6月間向灣頭村提交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申請,手續正在辦理。

二、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灣頭村民於2000年10月集體辦理了農轉非户口,原屬於灣頭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自該時起屬於國家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國有土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方必須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本案中,張某無證據證明他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權證明,即無權出租該土地使用權。其與儀表廠簽訂的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其因無效合同已收取的租賃費應返還儀表廠。張某反訴要求儀表廠賠償其經濟損失57050元,其提交與第三人所簽訂的意向書證明其損失,該意向書僅是雙方有合同的意願,並未形成協議;且該意向書簽訂時間在原被告所籤協議之前,由此可推定張某與第三人未將意願發展成現實,其與儀表廠所籤協議對其與第三人協議的簽訂與否沒有影響。且其與儀表廠簽訂的租賃協議因其沒有出租權而無效,其存在過錯,所以張某主張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那麼就沒有該片土地的使用權,只有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才可以完整的使用該廠。如果在租賃完廠子後發現自己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話,需要及時的聯繫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儘早將土地使用權爭取過來,減少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