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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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身邊就有這樣的事情,誰誰誰買房子,賣房子,然後又是怎麼樣的。還有的出租國有土地,那你們知道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嗎?下面我就帶大家瞭解一下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的相關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有什麼規定?

一、土地招拍掛制度 

土地招拍掛制度是國家土地資源出讓、買賣的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簡稱,具體是指國家在土地出讓或者買賣程序中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的政策或規定。

該方式作為我國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指定方式,對規範土地市場、提高政府的對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義。

土地的交易的公開投標、拍賣和掛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開性,但其具體操作又有其差異性,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交易要採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二、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招標出讓中土地主管部門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編制招標文件,並實施投標的登記,投標人在登記時必須繳納投標保證金,並提交營業執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證明等文件。投標人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經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標準對企業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在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能少於三家,如果少於三家則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投標的價格是重要的評標因素,但評標委員會為了防止土地開發的後續資金無法到位,出現土地閒置浪費現象,開發商的從業經驗和實力也是評標委員們重點關注的要點。

三、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的主管部門根據被拍賣土地的特徵編制拍賣文件,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交納不少於拍賣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並同樣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競買人通過審查後,得到印有編號的競買標誌牌,拍賣會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參加的競買人同樣不能少於三人,否則應終止拍賣。在拍賣中最終的成交價格必須高於拍賣方所制定的底價,否則也需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按照《拍賣成交書》規定的時間和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拍賣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價高者得”,與其他形式的拍賣原理相同。

四、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文件,競買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後提交競買申請書。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佈,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寫競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競買人可多次報價。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掛牌底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競買人確定後.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於不是現場報價.由於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報價,所引發的關注程度及曝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招拍掛範圍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鑑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47條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因此,國土資源部39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時考慮到採礦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為前提條件,因此明確,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因此,各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可根據《民法典》、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一般來説,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即:

(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看到了這裏,想必大家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有了一定的瞭解,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轉讓國有土地的案例,但是國有土地轉讓不是隨便就能轉讓的,他有相關的制度。以上就是我為大家蒐集的一些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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