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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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為的一種無形並且價值持續上升的國有資源,國家規定土地的出讓期限受到限制,在政府規劃的過程當中,對於有一些使用年限已經到期的土地,國家會進行有償收回。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就需要清楚,國有土地出讓年限的規定是什麼?這樣對於有一些土地到期以後,當時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的辦理續期的。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出讓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一般來説,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那麼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是否也按照這個執行暫時沒有出台相應的法文法規來規定到底該怎麼做。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三、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於房屋產權年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説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由此可以看出,投資者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受時間限制的只是商鋪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只要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前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

一般來説使用年限最長的是居住用地,另外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雖然是70年,但是居住用地到期以後是可以自動續期的。工業用地和體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是40年。除了居民的居住用地以外,建議其他的土地性質到期以後,最好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諮詢一下關於續期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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