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證的用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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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也就是農村地區的農村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憑證。我們知道,在城鎮地區,土地使用證可以證明個人和單位對土地的使用權,同時,個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過户等手續的辦理中都需要用到土地使用證。那農村土地使用證的用途有哪些?本站小編通過以下文章詳細説明。

農村土地使用證的用途有哪些?

一、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

(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4)辦理過户登記。

(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後,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於合資、合作、聯營等,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

(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等,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隨之抵押。

(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五、土地使用權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應注意: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證可以證明農民對該處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利,在辦理一些手續時,也都需要出示土地使用證。同時,如果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農民也可以依據土地使用證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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