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權税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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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權税收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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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參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結合我國的《繼承法》確定: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於分配原則以及繼承範圍,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被繼承人承包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到期後由村裏收回重新發包。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誌為“包產到户(分田到户)”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乾”)。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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