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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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

政府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是怎樣的?

1、《土地管理法》

我國現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7條有講到,耕地是不可以閒置的,如果個人有出現閒置耕地的行為,並且拋荒棄耕年限已經達到連續兩年這一硬性規定,那麼村裏的發包方可以單方面終止承包合同,將該地塊收回。

另外對於已經辦理了農業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地塊,閒置一年以內的,村集體或者原承包户需要對這塊農用地恢復耕種,超過一年不滿兩年的,要繳納閒置土地費,閒置超過兩年的,當地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注意是無償收回,政府不用給村集體和承包户一分錢!

2、《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如果出現下面這些情況,政府是可以收回宅基使用權的。

(1)成功申請到了村裏的宅基地後超過2年沒有動工建房;

(2)本身有宅基地,但是由於老舊而申請“拆舊換新”,但是報批之後不願拆除的;

(3)由於農村規劃建設需要整村搬遷,成功搬遷之後,村民原來的舊宅基地;

(4)違反土地相關法律政策非法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對於承包合同到期而沒有交還的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違反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發包方可以收回該承包地。

此外,對於因國家公共、公益性工程需要徵收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也可以收回土地,不過需按照相關法律制定徵地補償方案給予農民和村集體合理的徵地補償。

二、政府收回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

農村國有土地主要指的是國有農墾用地,在回收上,根據《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的意見》、《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將參考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具體包括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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