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土地置換的規定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基礎。
基準地價,由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用及土地開發的其它費用等因素構成,並結合地塊位置、規劃設計條件和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協議出讓或轉讓,出讓或轉讓雙方應先委託經市土地管理局資質認定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後,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遠郊區、縣在規定權限內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應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除下列用途可以協議方式外,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
(一)普通住宅建設用地;
(二)工業建設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土地使用權協議、招標、拍賣出讓的程序,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有土地置換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土地類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土地在辦理時所需要的材料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