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法定繼承新政策中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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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產法定繼承新政策中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房產法定繼承新政策中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二、辦理法定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身份資料和死亡證明材料,包括:

(1)身份證、户口本(回鄉證、台胞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隊出具的死亡證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遺體火化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2)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原件;

(3)未婚、喪偶後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出具的未婚證明、結婚證和未再婚證明。

3、全部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户口簿原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1)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户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當地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户籍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應提供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公證書。

4、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證原件。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繼承人親自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居住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的,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房產法定繼承的具體處理程序,一般包括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材料,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相關材料、明確處理相關事項等,最後在符合法定繼承條件下可以辦理房產的繼承處理,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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