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換和交換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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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換和交換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置換和交換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置換和交換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1.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2.土地置換是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要求,以耕地“佔一補一”為前提條件,以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佈局為目標,以土地的適宜性為依據,通過異地調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佈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體佈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況下,用來置換的建設用地均為國有土地,運作時不涉及土地性質問題,僅限於權屬的重新調整和界定。因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價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從而產生級差地租。一般情況下,離市中心、繁華的商業區、商務區等越近,土地使用價格越高;反之則越低。這樣,政府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價進行土地置換改造老城區,發展新城區。中心城市土地價差較大,在土地置換中更有優勢。

二、土地置換的材料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准建設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項目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材料。

以上就是土地置換和交換的區別,兩者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在適用時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條件和材料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應當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辦理土地置換或者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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