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賃出資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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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為了經驗管理的需要,會採取一定的方式向射虎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投資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着社會不同定主體通過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的方式出資,但是,並非所有的主體都是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進行出資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出資的條件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租賃出資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出資的條件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為,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於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揹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後,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履行方式

如同一般財產出資的要求一樣,交付亦為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基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為對土地的佔有和控制的轉移,只有公司實際的佔有和控制土地並進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實際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同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僅需要交付,而且還需採取法定的權利移轉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按照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應採取公示的方式,即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也才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交付的價值在於對土地的利用,產權登記的價值則在於權屬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它們都屬於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資人對公司財產的佔有,損害着公司的財產利益。未辦產權登記則意味着出資人對土地權利的保留、公司對土地的佔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隨時有可被追索的風險。

三、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資義務的法律效果

1、已辦理土地過户手續但未交付土地。雖然土地使用權移轉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土地的過户登記,但土地的交付仍然是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重要要求,只是完成了土地的過户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仍屬於對出資義務的違反,雖然因土地的不可移動性,它不會對公司債權人造成追索公司財產的障礙,但因其未被公司予以實際有效地佔有和利用,因而構成了對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的事實上的侵犯。由此,將產生出資者對公司的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或其他股東應有權要求該出資者履行土地交付義務和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同時,公司債權人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有權訴請對此項土地予以強制執行。

2、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過户登記手續。此種情況下,公司雖獲得了土地佔有和利用的實際財產利益,但這種佔有和利用卻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是極不穩定和極不安全的。因土地使用權仍在出資人名下,公司並未取得對土地的法律上的控制,相反,會隨時因出資人的反目或出資人對土地的自行處分以及其他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的追索而喪失對土地的佔有。因此,這種出資只是事實上的出資而非法律上的出資,當然構成出資義務的不履行行為,因而,公司或其他股東應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土地的登記過户義務,而出資人拒絕登記、甚至以未辦登記過户為由而要求收回土地的行為都屬典型的惡意違約,當事人同樣可通過訴訟程序訴請司法救濟,請求強制登記過户。

才能通過租賃的方式出資,且,需要注意的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是不能進行租賃的。對於其他類型的土地,在租賃後,需要按照既定的税率的規定,繳納一定的税額,對於逃税漏税的情形,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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