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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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得廣東人民對土地的使用有個明確的瞭解,為此制定了廣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相關法規,清晰了確定了使用土地的使用方式、出讓、租賃方式,保證維護好雙方的利益。因此,本文對該內容進行了説明。

廣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法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條為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市、縣國土部門,負責國家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依法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省、市、縣房地產、城市規劃、計劃、財政等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城鎮國有土地的管理。徵地工作統一由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國土部門應會同計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出讓土地使用權年度計劃(以下簡稱供地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供地計劃應包括當年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位置、範圍、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年度供地計劃應報上級國土部門備案,並可對外公佈。

第六條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

(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發展需要依法徵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三)出讓期限屆滿後由政府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四)城鎮其他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

上述出讓的土地可以是未經開發的土地,也可以是經過平整和進行設施建設的土地。

第七條具體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先擬定出讓方案。出讓方案由市、縣國土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供地年度計劃、城鎮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擬定,並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部門負責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標定地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徵用、劃撥土地的有關材料應與出讓方案同時報批。

第八條對按照城鎮規劃和建設需要連片綜合開發的用地,可按開發小區一次申請批准徵用,分期出讓(或劃撥)使用。已徵用範圍內未實施建設的耕地,開發建設的單位應負責安排繼續耕種。

第九條市、縣國土部門應對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分別不同的區位和用途,擬定基準地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基準地價應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的供求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對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地塊,要以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地塊大小、位置、容積率、形狀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場情況等,評估出地塊的標定地價。

綜合以上説明,本文主要針對廣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法規進行了説明,主要是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的規定、相關部門、使用要求、範圍、方案、分級等方面説明了土地租賃。廣東人民若是對該法規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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