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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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現階段實施土地公有制的政策,既有利於更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也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土地是屬於稀缺資源,有的地方甚至是寸土寸金。在農村,土地出租也是較為普遍的現象,那麼,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信息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1、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2、土地出租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1、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2、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3、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5、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在當前環境下,土地資源十分寶貴,所以在土地租賃過程中就更需要遵循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合理途徑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並對土地資源進行保護,促進其再生髮展。因此,瞭解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管理規制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保護國家資源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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