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置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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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作為抵押物抵押,相關部門在辦理土地抵押的時候會把時間設為一年期或者不設期限。將期限設為一年到期後還想繼續抵押就需要辦理延續手續,十分麻煩,不設期限又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設置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今天小編就在這裏為大家解答。

如何設置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一、如何設置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不小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説應該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並與建築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範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可以根據主債權的效力,即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確定土地抵押登記期限,依據相關法規,設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以及履行期屆滿後的法定起訴期。法定起訴期根據《民法典》中“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的規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兩年。

註銷抵押登記是抵押權消失的一種形式。當債權因清償、免除等原因消失時,抵押權也消失。實際上,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後,當事人往往不按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此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認定抵押權自動消除。超過抵押期限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由於債權未消失,抵押權仍然存在,應另行辦理續期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注銷

1、申請人提交抵押權人的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屬單位的要提交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户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

3、抵押權人因遺失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人因遺失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補辦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前,必須在《東莞日報》上刊登該證件遺失、聲明作廢的公告,公告期滿一個月後,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我局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在辦理時需提交相應的《東莞日報》和遺失材料的證明。

4、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5、凡提交的資料是複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有上述內容可見,如何設置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是需要根據你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來設定,再根據主債權的期限去設定土地抵押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去相關部門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到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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