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能執行轉讓的可能性有多大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農村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能執行轉讓的可能性有多大

農村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能執行轉讓的可能性有多大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依據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集體土地的轉讓在法律上是沒有被允許的,但是隻要自己的有關條件符合國家的規定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不過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的積極的踐行相關的規定,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過失,但是問題的解決的需要自己積極的處理,這樣就不會影響自己的事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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