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土地使用年限60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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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又遇到這樣的問題,在買房子時明明開發商説的房屋產權年限有七十年,但是真正你擁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會縮短十年,變成土地使用年限60年而已?那麼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產權年限有什麼區別嗎?接下來為大家解決這個困惑。

為什麼土地使用年限60年而已?

為什麼土地使用年限60年而已?

房屋產權年限與房屋使用年限  

(1)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70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2)房屋使用年限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説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裏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備註:70年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土地使用年限60年就是現在商品房大約一致的使用年限。大部分是在三十年到六十年。它與土地產權年限不一樣,一般來説70年是國家土地的使用年限,經過開發商的建設才會出售商品房,然後你的使用年限就會縮短。如果你遇到70年的產權到期,但是你的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還沒有到期可以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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