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未做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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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房產證上一般都會寫土地的使用期限表明房產證的有效日期,但是領取房產證的人有時會發現房產證上未標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解釋,下文詳細為讀者介紹。為什麼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未做標註?

為什麼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未做標註?

一、為什麼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未做標註?

沒有寫土地使用年限存在兩種可能性:

一是你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民間説的“小產權房”,集體性質的房屋是沒有年限,也不能過户的,這個你可以看證書上面是否有寫集體兩個字,如果沒有就可以否定它是集體性質房屋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拆遷後政府返還的集體安置地的房子。

二是你的房子雖然屬於國有性質,但土地是劃撥的,單位集資房之類的都是劃撥的,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子沒有標註使用年限,那就可以肯定是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上的房子也是不能過户的,過户的話必須要補交地價,補交地價的時候就會給個年限給你,年限從你補交地價算起,如果是住宅就是七十年,這個手續叫補辦出讓,劃撥土地辦完這個手續才能過户。

二、房產證的作用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麼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範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閲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且由該機關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後,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後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土地使用年限是土地證上登記的內容而不是房產證上的必要內容,因此房產證上未註明土地使用年限是正常現象。如果土地證上未標註使用年限,可能是因為房屋屬於小產權房,也可能是因為屬於國有性質的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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