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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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資源必須要合理的實行計劃用地,這樣才能夠確保我國對於土地市場的調控,另外,現在我國對於農村以及城鎮的部分閒置土地也正在通過合理的管理方法進行使用的。政府如此加大力度的對土地使用進行科學性的管理,也正體現了土地資源的寶貴性,不過可惜的是有些民眾不瞭解在我國土地使用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在我國土地使用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土地管理是國家為調整土地關係,組織和監督土地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而採取的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的綜合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健全土地法規體系;

(2)土地資源的調查和統計,按照國家制定的土地分類標準和技術規程,査清土地的數量、質量、分佈及其在各部門、各使用單位的分配利用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土地數量、質量、地類的變化,定期更新土地統計數據;

(3)權屬管理。劃定地界、確定權屬、核發證書,做好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工作,掌握土地的權屬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4)承辦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合理分配土地資源,保證土地的合理利用;

(5)土地利用管理。合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各項建設佔用土地的年度控制指數,監督監察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查處制止各種違法佔地的浪費土地的行為。

二、從土地管理的概念上分析其含有6層含義:

1、土地管理的主體:各級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包括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首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普通公務員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係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係、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調、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三、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方式為拍賣、招標、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人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其實對於土地的使用管理也就是在國土資源部的統籌規劃之下,民眾使用土地都要依法遵守國家制定的各種程序並且要符合條件,所有的針對土地使用的管理方法都是非常的科學的,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還是經濟上的收費措施,都體現了我國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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