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什麼情況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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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對各地方的財政收入所做出的貢獻是毋庸置疑的,國家採取的一系列的針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措施當中,特別是土地使用税對於土地濫用的狀況是有積極作用的,我國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其實經過國家税務總局將税收率有很大程度提高的。現在可能還有很多民眾都不清楚在我國規定什麼情況交土地使用税?

在我國規定什麼情況交土地使用税

在我國規定什麼情況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並不是一定需要繳納的,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減免的。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城鎮市民在使用國家土地的時候就要交土地使用税,有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不會接觸到土地使用税,那是因為他們沒有向國家審批土地建廠,創辦公司等這些作用,買房子的時候的土地使用税由開發商向國家交納,所以説土地使用税幾乎也是平常利用土地為經濟來源的這部分市民比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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