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使用類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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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我們國家土地是非常珍貴的,因為土地是可以種植農作物獲得一些經濟收益當然在土地上也可以建造大型商場,從而帶動國家的經濟發展,無論是在哪個方面,土地對於國家來説都是非常寶貴的財富,很多人想知道。中國土地使用類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中國土地使用類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中國土地使用類型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由於我國自然條件複雜,土地資源類型多樣,經過幾千年的開發利用,逐步形成了現今的各種多樣的土地利用類型。土地資源利用類型一般分為耕地、林地、牧地、水域、城鎮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渠道、工礦、鹽場等)以及冰川和永久積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等。按《世界資源,1983》的可比資料,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土規模較大的國家相比,農業用地比重偏小 從土地利用類型的組合看,我國東南部與西北部差異顯著,其界線大致北起大興安嶺,向西經河套平原、鄂爾多斯高原中部、寧夏鹽池同心地區,再延伸到景泰、永登、湟水谷地,轉向青藏高原東南緣。東南部是全國耕地、林地、淡水湖泊、外流水系等的集中分佈區,耕地約佔全國的90%,土地墾殖指數較高;西北部以牧業用地為主,80%的草地分佈在西北半乾旱、乾旱地區,墾殖指數較低。

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區分是以出讓方式取得還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其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集體所有土地的轉讓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所有的集體所有土地,原則是不允許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國家依法徵用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才可有償出讓。

注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才取得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這件事情其實是有條件限制的,就比如説以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時候限制條件就比較多,因為很有可能是首先得補交了土地出讓金以後才能正常轉讓的。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當中還包括集體土地性質的,那集體土地依法轉讓的關鍵就在於是轉讓給了同一集體組織成員,或者轉讓給其他人的話這中間要有這比城鎮土地依法轉讓過多的程序。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我們國家關於這個類型的分類是有着明確規定的,比如説分為林地、耕地等。除此之外,小編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土地使用權如果想要進行轉讓的話,應當經過哪些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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