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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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土地的使用權在我們國家是能夠歸公民個人擁有的,這與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我國土地所有權是歸屬國家的,但是即使是土地使用權也應當是按照規定進行轉讓,違反土地相關法律規範進行轉讓的,是屬於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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