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客體要件

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條件是什麼?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客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裏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裏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佔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四種不同要件來進行界定和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國家土地被破壞的,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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