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中土地轉讓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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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中土地轉讓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中土地轉讓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中土地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證有什麼用

土地使用證的作用主要是為了保障產權安全:通過土地登記對購房人土地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經登記的住房用地,如果登記錯了,購房人的土地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登記機關負賠償責任;如果沒登記,購房人就不能對抗惡意第三人,購房人的土地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保障交易安全:通過查詢住房用地登記資料,可以判定所要購買的房屋土地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產權,以此保證房屋交易的安全。

按規定,所有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取得商品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人除辦理房產證外,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證。擁有了土地使用權證以後,就能夠保證該片土地享有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行為侵害。有了土地使用證,當事人就可以依法享受到國家賦予的權利,擁有絕對使用權。土地使用證的擁有者可以對該土地進行生產建設,在依照法律的前提下修剪房屋或商業區。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中土地轉讓的規定有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通過四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是雙方進行協議,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分別為招標和拍賣。第四種方式為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還需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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