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開始施行的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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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開始施行的期限有多久

土地使用證開始施行的期限有多久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證的問題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就可以,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會有不小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有效的進行處理,不然有關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以外就是自己的行為方式需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而直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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