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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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我們的土地使用證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一般分為70年、50年以及40年的,但是如果土地使用的年限到期了之後,我們可能需要再進行申請辦理,或者進行續簽,那麼很多人都對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計算之日有疑惑,土地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呢?

土地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土地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同時該《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3條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即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能夠使用的土地年限不是從轉讓之日,也不是從開工之日重新計算,而是將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使用人已經使用的年限之後的剩餘年限。以該問答為例,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轉讓時已使用(已經受讓土地後非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仍視為使用)7、8年,則新的受讓人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33年或者32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國務院《條例》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沒有規定土地使用年限從何時開始起算,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參考文本大都約定“土地使用年限從出讓方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但何為交付,交付標準等,參考本文並無統一表述,實踐中,土地出讓合同對此常常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有的約定出讓方交付土地應當完成“三通一平”(還有“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如果沒有明確的交付標準、交付方式的約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就會成為問題。因政府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土地不能如期交付或者因不具備開工條件而長期閒置的情形並不少見。從基本的公平原則和土地出讓年限規定的本意來説,土地使用年限應當從受讓人實際使用之日開始起算。因此,若因政府原因不能按時交付土地或者交付土地不符合條件導致使用人不能實際使用土地,則土地使用年限應當從實際具備使用條件之日起算,而不應從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起算。

以上全文即是土地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相關內容,土地使用的年限是從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的那一日之起開始算的,即使後來土地使用證進行轉讓、過户了之後,依然保留原計算之日開始的計算時間,一直延續下去,不會重新開始計算。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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