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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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於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於: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徵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三、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上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50年的項目用地是很多的,類似於工業用地,綜合或者説其他用地等,都是50年的使用期限,現在,國家整體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辦法是比較混亂的,有些省份,基本上所有的土地在到期了之後都不需要辦理續期,也有些省份就要和使用者重新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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